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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十几万人,文博行业职称改革意见发布!

来源:国家文物局 | 编辑:文博圈 | 发布时间:2019-12-05 | 栏目:政策法规
内容导读:1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李金生、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司长朱晓东出席《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1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李金生、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司长朱晓东出席《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健全制度体系

  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规范评审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别和范围。
 
  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文博专业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办法。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面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进行单独评价,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拓展评价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下放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经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实行自主评价、自主聘任,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探索开展职称评审结果互认,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后,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在文博系列政策咨询、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减轻文博专业人员负担。
 

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确保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26日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文博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助理馆员
  1. 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3.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馆员
  1.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 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 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副研究馆员
  1.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 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 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研究馆员
  1.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 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 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文物局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如何,此次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我们狠抓改革落实,积极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截至目前,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工程、会计、经济、自然科学研究、民航技术人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翻译、文物博物等12个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印发实施;其他系列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研究出台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方案》(人社厅发〔2018〕168号)等改革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和人社部部署,都出台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职称改革的“四梁八柱”基本搭建,改革正向纵深推进,效益初步显现,通过改革进一步树立了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拓展了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发挥,受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拥护和支持。

 

此次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聚焦文物博物行业特点实际,聚焦人才评价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破除“四唯”倾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文博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创新成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评价更加科学。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向基层和用人单位放权,逐步下放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文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调动人才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坚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通过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引导文博专业人员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最大限度地激励文博专业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

 

问:此次文博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考虑?

 

答:1986年出台的《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调动文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文博专业人才的培养、考核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职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亟需改革和完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求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求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化文博行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二是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职称评审制度。30多年来,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物工作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职称评审制度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专业方向设置不够规范。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设置的专业不够科学,各地文博职称的专业方向设置差异较大,文博职称专业方向的名称不统一,涵盖的专业领域也不同,不利于开展分类评价工作。随着新兴领域和新技术岗位的不断涌现,原有的文博专业方向已经不能满足新的需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职称评价标准与工作内容脱节,职称评价标准分类不明确。长期以来论文、著作成为文博职称评审中最常用、最主要的评价指标,且各地对论文的要求不同,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发表文章与所从事工作和专业领域不一致的问题。另外,多数地区仍普遍重视基本标准的设置,对各专业方向的特殊性、差异性体现不够充分,比如考古和保护就应该有所不同。许多地区现行的评价标准仍按照研究型人才的标准制定,不能充分反映基层专业人员工作特点。职称评审管理亟待加强。文博职称评审权下放不够,编外人员参评职称渠道不畅;省级文博单位普遍没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部分地区甚至没有中级职称评审权。另外,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只能通过社会渠道参评职称,导致编外人员对职称的关注度较低。

 

三是满足文博专业人员实际需要。文博专业人员要求改革的呼声较大,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解决了文博专业人员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在核心框架上,还是缺少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纲领。基于此,我们从全国的角度,统筹设计,开展了文博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全面调研,系统分析文博职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又公开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社部门、文物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新时代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利于鼓励和吸引更多专业人才投身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利于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促进文博事业健康发展。

 

问:《意见》在文物博物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优化了层级设置。随着文物事业的蓬勃发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文博行业用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上大多已不再设置文博管理员岗位,文博管理员岗位实际上已经消失。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不再保留员级的文博管理员,改革后的文博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等四个层级。

 

二是规范了评审专业设置。当前文博领域新技术和新专业不断涌现,呈现出专业日益细分和跨专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原有的专业类别设置已不能充分体现和涵盖当前文博专业的发展变化。另外,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文博系列职称专业类别设置多样化态势,且专业类别名称不统一,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在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专业工作基础上,结合全国各省区市的专业类别划分和文博工作新要求,《意见》把文博系列专业统一调整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其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改革后的四个专业类别,涵盖了原有的专业类别,文博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申报相应专业方向。

 

三是完善了评价标准。《意见》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四是明确提出向基层倾斜。文物工作,基础在县。《意见》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扎根基层,立足岗位,担当奉献。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倾斜。《意见》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倾斜。《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办法。

 

五是畅通了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文博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

 

六是下放了评审权限。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为充分发挥广大文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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