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土楼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福建土楼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行为,结合福建土楼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土楼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本馆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工作在科研、科普第一线,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从我馆在职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馆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经馆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博物馆馆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2—15人(含馆领导1人);其中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秘书2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受馆长委托或指派,代表福建土楼博物馆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六)以福建土楼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CN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与福建土楼博物馆科研方向相关的论文或论著,博物馆将给以适当稿酬补贴;
(七)有权利参与馆内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接受博物馆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四)指导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秘书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博物馆馆务会议批准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博物馆馆务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