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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一带一路”

来源:省文物保护中心 | 编辑:福建土楼博物馆 | 发布时间:2016-09-02 | 栏目:土楼资讯
内容导读: 一群中国古代探险家,一代又一代人前赴后继,接力完成了从中国到欧洲的全部行程。

      一群中国古代探险家,一代又一代人前赴后继,接力完成了从中国到欧洲的全部行程。

 

    中国人的视野从长江、黄河,扩展到几乎亚洲全境,非洲和欧洲。

 

    那是一个中国人的地理大发现时代。

 

    张骞之行,标志着千年古道丝绸之路正式开启。西行路上还有求法的法显、玄奘,更有无数无名的王公贵族,乞丐狱犯,各国使者、商人,来往络绎不绝,都在这条路上留下了自己的足迹。还有海洋丝绸之路的开拓者汪大渊、郑和。

 

    驼铃声声、马嘶相闻、舟楫相望;国家、民族、单一区域等社会组织打破藩篱,互通有无,友好交往,书写了人类历史的辉煌篇章,成就了丝绸之路成为人类诸多文明展示魅力的共同舞台和人类诸多文明获取资源和文化交流的共有路径。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因此诞生。它是丝路贸易往来、文化交流、宗教传播和技术推广的实物见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带一路”战略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陕西西安博物院期间强调,要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一带一路”沿线大量的文化遗产,是东西方交流最直接的载体,是丝绸之路精神和民心相通的历史见证,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文化基石。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加速推进,对“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的认知、保护与传承工作既有紧迫性,又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优异的调查和科研成果,能够顺利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为增加其人文内涵提供重要的支撑。

 

“一带一路”建设根植于历史

 

    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上的开幕辞中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根植于历史,但面向未来。古丝绸之路凝聚了先辈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促进了亚欧大陆各国互联互通,推动了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丝路文化遗产充分内含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我们完全可以从古丝绸之路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本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推进合作,共同开辟更加光明的前景。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

 

    习近平主席指出:“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弘扬丝路精神,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间交往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民意基础,筑牢社会根基。

 

    千百年来,古老的丝绸之路沟通东西方文化、交融多元文明,其璀璨和辉煌在各国民众心中积淀、升华,激活和激发了沿线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共同历史文化记忆和美好向往。

 

    对“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沿线多民族、多国家文化交流和包容的有效方式。

 

    国家文物局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领域合作全面推进。继2014年“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申遗成功之后,中国积极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申遗,还与塔吉克斯坦、印度、孟加拉国等合作开展古代丝绸之路遗址的考古发掘。加快制订“一带一路”实施规划,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文化文物交流合作形式越来越新、内容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一座“民心相通之桥”正在中国与各国之间搭建起来。

 

让文化遗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带一路”建设,历史和文化是重要基础,文化遗产应该在其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一带一路”确定为国家重大战略,为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是文物系统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围绕大局,立足本职,发挥资源优势,自觉做好服务大局工作的神圣职责。

早在2013年3月,国家文物局即和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保护丝绸之路遗产的联合协定》。

 

    要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保护,高度重视“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成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旅游、建设、文化和文物等部门间的协调,完善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制度,切实做好“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尊重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防止为追求局部经济效益,实施过度的旅游开发,给文化遗产带来不利影响。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景区开发,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涉及文化遗产的景区内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提升保护级别,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履行涉及文化遗产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审批,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确保文化遗产安全。既保护文化遗产安全,同时实现文化遗产价值最大程度的传播与共享。

 

    要加大“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相关地方政府考核内容,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一带一路”沿线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抢救性投入,重点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投入。同时确保各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中有适当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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